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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关于在市驻地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16-02-04 09:11:00

聊政通字【2015】20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现就市驻地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

聊城市新四环路范围内的区域。

二、禁限燃放的时间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每日20时至次日6时(除传统节日小年、除夕、春节、元宵节)。

2、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1、单筒内径在30毫米以上的组合烟花、礼花弹等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2、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摩擦类和烟雾类烟花爆竹产品;

3、闪光雷、开天雷、双响炮、礼炮等;

4、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以及超标准、超药量、超范围、危险性大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书)。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

2、集贸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3、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

4、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

5、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场所;

6、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信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7、输油管道、天然气管线周围;

8、楼顶、楼道、阳台、平台以及楼间距不能满足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

五、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

2、向下水道污水井盖口投掷或在其周围燃放;

3、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方式;

4、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六、责任追究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每个燃放者应当自行清扫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每一个市民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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