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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儿子驾车撞伤人 父亲“顶包”被判刑

来源:聊城晚报 2016-02-24 09:13:00

儿子无证驾驶货车将他人撞成重伤,父亲因儿子系无证驾驶,便赶往现场顶替,并在公安机关侦查时顶替儿子作有罪供述。近日,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包庇案,被告人赵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1月出生,山东莘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7月25日8时许,赵某某之子小赵无证驾驶货车沿临商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莘县朝城镇八里铺村附近时,将其顺行的李某某撞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因其儿子小赵系无证驾驶,生怕儿子将来被追究法律责任,便迅速赶到现场顶替儿子小赵,并在莘县交警大队侦查该案时顶替儿子小赵作有罪供述。

经侦查发现,小赵在发生事故时,被告人赵某某并不在现场,系事后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到医院,并向办案人员称系自己驾车。案发后,小赵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470000元。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顶替儿子小赵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是肇事者而作假证予以包庇,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包庇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孙克峰通讯员王希玉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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